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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3日 星期一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5 條之投保年金保險規定

在看本法前,一直看不懂第 25 條之年金保險的規定,後來查了一下,因為目前找不到願意承保之保險公司,而今年 2020 年 6 月就會有第一批可以領取退休金的勞工。故特別修法在〈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37-1 條中將其拿掉。

以下是相關條文規定: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23 條
退休金之領取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月退休金: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
    ,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
二、一次退休金: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前項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
計算之收益;有不足者,由國庫補足之。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之計算,由勞保局
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 25 條
勞工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年金保險,作為超
過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後之年金給付之用。
前項規定提繳金額、提繳程序及承保之保險人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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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37-1 條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年金保險開辦前,勞工依本條例規定,選擇請領
月退休金者,其個人退休金專戶之累積數額,全數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
一項第一款規定計算發給。
勞保局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二核發月退休金數額時,應以勞工決定請領
月退休金之年限,作為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月退休金計算基
礎。
前項年限應以年為單位,並以整數計之。經核發後,不得再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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