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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3日 星期四

退職所得

昨天跟一個前同事吃午餐,剛好他最近也開獎了,不過因為他呆在外商,故領了一筆很不錯的資遣費,跟他聊天的過程中知道一些很多我沒注意過的事,順便記錄一下長知識。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中敘述了個人綜合所得稅中的十類所得,其中第九類為退職所得,法條如下:

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收入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收入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從法條可得知,資遣費不屬於薪資所得而是退職所得,故不是全額都需要併入所得總額繳稅,另外上述的十五萬不是一個定額,需看當年度財政部公告,以 112 年來說,此金額為 188,000 元。


當我們有領到所謂的退職所得扣繳憑單,這金額已是扣除免稅額後的,故不能再重覆以上面規則計算一次,這是很多人的誤區。

因為同事講到關鍵字 18 萬,害我一直想到全年所得不到 18 萬的人不用繳稅(沒有薪資所得,扣除免稅額等後大概就為 0,這個 case 應該也是很久以前的數字吧),這個金額也是變動的,故不一定是 18 萬。

另外,健保需依附在配偶那,不能再像單身一樣去區公所。

2020年5月17日 星期日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之不休假獎金

今天在下載所得資料時,發現記帳的金額比政府資料還多,差了幾千塊,由於我的薪資所得很簡單,沒甚麼奇奇怪怪的 Bonus,不像外商,會突然發個三五十萬,故不可能是我記帳資料有誤,後來看了我另一個網路 EXCEL 檔後發現,EXCEL 的金額也是對的,review 了分類帳後,確定是特休未修完的金額換算。那問題來了,為什麼此筆金額免計入薪資所得?我想還是先從相關法條看起。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
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
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
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嗯,很好完全沒提到,我想應該要從稅法找起,好累直接 Google 吧。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在 2019/12/30 有一則關於不休假獎金的新聞稿:「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凡是勞工在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休完特別休假之所有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該不休假獎金屬加班費的一種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第4款但書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釋所謂規定標準係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因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折發之不休假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