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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7日 星期日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之不休假獎金

今天在下載所得資料時,發現記帳的金額比政府資料還多,差了幾千塊,由於我的薪資所得很簡單,沒甚麼奇奇怪怪的 Bonus,不像外商,會突然發個三五十萬,故不可能是我記帳資料有誤,後來看了我另一個網路 EXCEL 檔後發現,EXCEL 的金額也是對的,review 了分類帳後,確定是特休未修完的金額換算。那問題來了,為什麼此筆金額免計入薪資所得?我想還是先從相關法條看起。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
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
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
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嗯,很好完全沒提到,我想應該要從稅法找起,好累直接 Google 吧。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在 2019/12/30 有一則關於不休假獎金的新聞稿:「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凡是勞工在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休完特別休假之所有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該不休假獎金屬加班費的一種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第4款但書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釋所謂規定標準係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因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折發之不休假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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