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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9日 星期二

以上以下

查刑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依據上開規定及一般慣用法律用語之界定,法規中稱「以上、以下、以內」者,應俱連本數計算。

以上、以下、以前都是俱含本數,如果是12月31日「以前」,就是包含12月31日當天,如果是12月31日「前」,就是到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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