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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日 星期五

勞健保小常識

此外,近來迭有民眾詢問離職當月健保費應如何繳納?依全民康保險法第2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投保當月應繳納全月健保費,退保當月免繳保險費,且受雇員工每月應自付之健保費由投保單位(即受雇企業)負責扣收於次月底向健保局繳納。又企業扣收員工健保費,應於員工薪資單(袋)註明。依上開規定意旨,除員工當月底離職,企業應扣收其當月自付健保費外,如員工非當月底離職,企業應將已扣收之健保費退還員工,俟其辦理銜接投保時於新投保單位再繳納當月健保費,換句話說,如王先生97年10月31日自公司離職,公司應扣收王先生97年10月份健保費,並於97年11月底前向健保局繳納,如王先生於97年10月30日以前離職,公司即不得扣收王先生97年 10月份健保費,如已扣收應退還王先生,而王先生應即以適法身分自離職日起,在下一個投保單位銜接投保,並繳納97年10月份健保費。為避免日後民眾轉換工作時發生健保費扣收與否之爭議,健保局籲請民眾應保留離職當月薪資單,並查明公司是否扣收健保費。

勞保以天為單位,不分大小月一律30日。
健保以月為單位,離職最後一個月只要不是月底,都不會被扣健保。



以上例來說,假設你當月要離職
記得日期要填 31 而不是 30
否則之後會莫名其妙收到5月份的補繳單
(最怕的是當月的健保費還給你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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