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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日 星期五
勞健保小常識
此外,近來迭有民眾詢問離職當月健保費應如何繳納?依全民康保險法第2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投保當月應繳納全月健保費,退保當月免繳保險費,且受雇員工每月應自付之健保費由投保單位(即受雇企業)負責扣收於次月底向健保局繳納。又企業扣收員工健保費,應於員工薪資單(袋)註明。依上開規定意旨,除員工當月底離職,企業應扣收其當月自付健保費外,如員工非當月底離職,企業應將已扣收之健保費退還員工,俟其辦理銜接投保時於新投保單位再繳納當月健保費,換句話說,如王先生97年10月31日自公司離職,公司應扣收王先生97年10月份健保費,並於97年11月底前向健保局繳納,如王先生於97年10月30日以前離職,公司即不得扣收王先生97年 10月份健保費,如已扣收應退還王先生,而王先生應即以適法身分自離職日起,在下一個投保單位銜接投保,並繳納97年10月份健保費。為避免日後民眾轉換工作時發生健保費扣收與否之爭議,健保局籲請民眾應保留離職當月薪資單,並查明公司是否扣收健保費。
勞保以天為單位,不分大小月一律30日。
健保以月為單位,離職最後一個月只要不是月底,都不會被扣健保。
以上例來說,假設你當月要離職
記得日期要填 31 而不是 30
否則之後會莫名其妙收到5月份的補繳單
(最怕的是當月的健保費還給你扣收..)
勞保以天為單位,不分大小月一律30日。
健保以月為單位,離職最後一個月只要不是月底,都不會被扣健保。
以上例來說,假設你當月要離職
記得日期要填 31 而不是 30
否則之後會莫名其妙收到5月份的補繳單
(最怕的是當月的健保費還給你扣收..)
中華民國萬萬稅
扣繳稅額看起來雖然不起眼
但在報稅時會讓人有少繳稅的錯覺
連剛才報完稅的我都陷入了陷阱之中
靠..明明就是自己的錢
還以為今年繳稅比較少
我最反感的就是年終獎金也要扣繳
據國稅局資料,員工年終獎金或實物禮品係屬非固定性薪資,
其若未合併按月之薪資一次給付者,應按給付金額(實物禮品
以時價折算)扣繳6%
照字面上解釋跟著1月或2月的薪資一起發放
應該是沒有所謂扣繳6%的問題
我搞不太懂似乎沒有公司會這樣做
才會讓年終的扣繳稅額要等到14個月後才會生效
(年終的所得大概是下一年的5月才會申報)
所得稅法規定,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
別扣除額,可依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調整,因此民眾報稅時
各項扣除額可能會調高
台灣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條文:
(2008/12/12 三讀通過)
標準扣除額單身者從 46,000 提高至 73,000 元
有配偶者從 92,000 元,提高至 14,6000元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從每人每年 78,000 元提高至 100,000 元
身障扣除額從每人每年 77,000 元提高至 100,000 元
教育學費扣除額則由每戶 25,000 元改為每人 25,000 元
綜合上述所說,單身者以最低稅率 6% 計算,可節省 2,940 元
另一個讓我不滿意的就是福利金的其他所得
每個月都要扣錢,感覺也沒享受什麼
但每年總會多出一筆所得,看了讓人覺得礙眼
但在報稅時會讓人有少繳稅的錯覺
連剛才報完稅的我都陷入了陷阱之中
靠..明明就是自己的錢
還以為今年繳稅比較少
我最反感的就是年終獎金也要扣繳
據國稅局資料,員工年終獎金或實物禮品係屬非固定性薪資,
其若未合併按月之薪資一次給付者,應按給付金額(實物禮品
以時價折算)扣繳6%
照字面上解釋跟著1月或2月的薪資一起發放
應該是沒有所謂扣繳6%的問題
我搞不太懂似乎沒有公司會這樣做
才會讓年終的扣繳稅額要等到14個月後才會生效
(年終的所得大概是下一年的5月才會申報)
所得稅法規定,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
別扣除額,可依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調整,因此民眾報稅時
各項扣除額可能會調高
台灣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條文:
(2008/12/12 三讀通過)
標準扣除額單身者從 46,000 提高至 73,000 元
有配偶者從 92,000 元,提高至 14,6000元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從每人每年 78,000 元提高至 100,000 元
身障扣除額從每人每年 77,000 元提高至 100,000 元
教育學費扣除額則由每戶 25,000 元改為每人 25,000 元
綜合上述所說,單身者以最低稅率 6% 計算,可節省 2,940 元
另一個讓我不滿意的就是福利金的其他所得
每個月都要扣錢,感覺也沒享受什麼
但每年總會多出一筆所得,看了讓人覺得礙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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